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規定提敘薪級。
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0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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