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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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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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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及協助學校改善教育環境,發   展校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            設立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二)            獎勵資深優良教師,職工及輔導學生有卓越表現之教師(練)

(三)            獎勵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競賽績優師生。

(四)            獎助教師從事有關教育之研究或著作。

(五)             舉辦各項教育文化、藝術、科學及課程實驗研究、體育運動及慶祝 活動。

(六)            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七)            協助學校發展社團、擴充教學設備。

(八)            獎勵國中、小學績優學生升學本校國、高中部。

(九)            舉辦學術暨進修講座。

(十)            國際文教交流活動。

(十一)  其他與教育發展有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下列捐助:

(一)            本校師生、校友、家長捐助。

(二)            社會熱心廠商,公司行號及民間熱心教育人士捐助。

(三)            本會基金孳息收入。

(四)            政府經費補助。

(五)            其他收入。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25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動。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            遴聘顧問。

(八)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 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 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研擬,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研議。

(三)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議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關機關核備。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本條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  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款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法機關。

第十四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89年01月13日,並於90年12月25 日做第1次修正,91年12月30日做第2次修正,100年12月21日做第3次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安康高中教育基金會第十屆第董事名單

職稱

姓名

董事長

劉陽雲

董事

黃文煜

董事

謝順榮

董事

賴再興

董事

陳百川

董事

朱晉杰

董事

邱萍芳

董事

吳耀庭

董事

蔡易仲

董事

陳承霖

董事

詹前賢

董事

王玉芬

董事

黃慶林

董事

郭豐榮

董事

許子力

董事

蔡秀芬

董事

陳淑美

財務長

蔡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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